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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乡村医生有保障能发展

来源:健康报发布时间:2015/3/24
导读:本报讯 (记者刘平安)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首次从制度设计上打通乡村医生职业规划空间,提出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 ...
    本报讯  (记者刘平安)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首次从制度设计上打通乡村医生职业规划空间,提出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对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乡村医生是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意见》就乡村医生的功能任务、服务模式、薪酬待遇、养老保障、退出机制等提出了一揽子明确说明和计划。

  《意见》明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各地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对于乡村医生最关心的待遇、养老和退出机制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包括政府购买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医及村卫生室给予定额补助3个方面。要求各地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意见》要求,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鼓励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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