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文化 > 中医古籍 > 清朝 > 正文

伤科补要

信息来源:国医小镇发布时间:2018/5/29

凡例

一、凡治伤先须认明穴部,若穴不明,治则有误。故绘总穴人图及灵枢经骨度全图,以便学人参考。

一、人身骨部长短有尺寸,古抄灵枢经骨度,绘出以便刺缪。用法,中指同身寸为准。

一、人之穴部总多,一穴有几名之呼,难以辨别,故照洗冤录人图绘阅,有致命不致命处,易于分别。

一、凡人之脱骱断骨,其骨骱包于肉里,外视难明,恐有差误,故照骨图绘明,可辨其骱之形,其骨之状。临症时虽于肉里,能洞悉其形状,学人能再于枯髅上细细辨明更详。

一、治伤制器具,以辅手法之成功。应用之器具亦绘图形,使学人依样立法。

一、周身名位骨图甚多,恐难熟记,故录其注释会集一篇。学人诵而熟之,则了然心目矣。

一、治伤须明其脉理,与症合参,庶不误耳。兹叙其略,若要精微,须详脉诀。

一、三十六则参正骨心法之精义,合平日试验之真传分为条则,使学人熟读,可括症治诸法之要。

一、凡三十六则内应用诸方,俱以经验,奈其汤液药名总众,记忆良难,浑括为歌,易于成诵也。

一、所编歌括,其中平仄韵脚不计者,因限其汤名药名,难以更易也。

末附诸方,抄集伤科各家之秘,虽未经试验,不敢擅删,以备明眼之采择。

一、又附急救良方,以便一时之取用,并广学人之心胸,可行方便。

头部

项发以下至脊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空处)。

缺盆之下之中,长九寸。

胸围四尺五寸。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中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毛际下骨曰横骨)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法参较,多有未合,宜从后胸腹折为当。

两脾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歧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上歧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也)腰围四尺二寸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通折三尺。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节与脐相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脊骨内阔一寸,凡云第二行;挟脊一寸半,三行。挟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也。

侧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柱骨,颈项根骨也)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阳环跳穴处也)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二寸。

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

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以下至跗属长一尺二寸(,腿弯也。跗,足面也。膝在前,在后,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

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之文,论骨之长短,皆古数也。然骨之大者则太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若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为是。同身寸量法,详刺灸照检骨格图(佚)照洗冤录尸格图(佚)

器具总论

跌扑损伤,虽用手法调治,恐未尽得其宜,以致有治如未治之苦,则未可云医理之周详也。爰因身体上下正侧之象,制器以正之,用辅手法之所不逮,以冀分者复合,欹者复正,高者就其平,陷者升其位,则危证可转于安,重伤可就于轻。再施以药饵之功,更示以调养之善,则正骨之道全矣。

攀索

攀索者,以绳挂于高处,用手攀之也。

叠砖

叠砖者,以砖六块分左右,各叠置三块,两足踏于其上也。

用法详于第十五则内。

腰柱

腰柱者,以杉木四根,制如扁担形,宽一寸浓五分,长短以患处为度,俱自侧面钻孔,以绳联贯之。

用法释义

凡腰间闪挫结气者,以常法治之。若腰节骨被伤错笋,膂肉破裂,筋斜佝偻者,用醋调定痛散,敷于腰柱上。视患处,将柱排列于脊柱两旁,务令端正。再用蕲艾做成薄褥,覆于柱上,以御风寒。用宽长布带绕向腹前,紧紧扎裹。内服药饵调治,自愈。

木板

木板者,用极薄之杉木板。如有糕匣木板者,更妙。用法,先以白布条缠于伤处,至二三重后,将板四围覆上,又将布缠之,外再用杉篱裹于外也。

其用详于第十六则内。

第一则·金疮论治

夫金疮者,乃刀斧剑刃之所伤也,故名曰金疮。盖木乃春之权,金乃秋之令。春则万物始生,故春属震,乃东方甲木之气也;秋则万物凋零,故金属兑,乃西方庚金之气也。金疮之色,最喜者淡红,故吉多而凶少;最恶者紫黑,故少吉而多凶。但金属肺,患金疮者,则忌咳嗽呕哕,亟宜避风为妥。夫风属巽木,肝之气也。疮属庚金,肺之候也。如疮口被风邪所客,则木旺生火,反克肺金,而成破伤风矣。致疮口浮肿,溃烂流脓,变生诸症。甚则憎寒壮热,口噤目斜,身体强直,角弓反张,危在旦夕,救之不及者死。其看法,须辨疮口之浅深,脉象之虚实,年岁之老少,禀赋之浓薄。若胃气益旺,饮食如常,此为最善。盖脾胃属土,土生万物,为阳气之元,阳气旺则阴血易生。尤须戒怒绝欲,怒则疮口迸裂,变生肉;欲则疮口腐烂,易损新肌。所赖髓经而治,转危为安矣。凡金疮初治,轻者,当出血之时,用止血絮封固伤口,急止其血,如无所犯,待其结HT自愈;重者,筋断血飞,掺如圣金刀散,用止血絮扎住,血止后,若肿溃,去其前药,再涂玉红膏,外盖陀僧膏,止痛生肌。初服三黄宝蜡丸,若肿痛服黎洞丸;如出血过多,面黄眼黑,不可攻瘀,宜服八珍汤;甚者,独参汤,先固根本。凡初伤时,切忌热汤淋洗,恐冒汤火之毒。若伤口肿溃流脓,用甘葱煎洗净,再掺金枪铁扇散,收湿拔脓,外盖玉红膏,止痛生肌,防护风邪,可无后患。凡服汤药,必以和营养卫为主。若有伤风身热肿痛等象,视其脉浮无力,则病在太阳,宜羌活汤汗之;脉长有力,则病在阳明,宜承气汤下之;脉紧而弦,则病在少阳,宜柴胡汤和解之。若传变入里,则不治矣。夫金疮变易,各有治法,或居于边疆,偶为刀箭所伤,非得胜之药,安能治之乎!《虎铃经》曰∶人为兵器所伤出血者,必口渴甚,不可妄与热汤及热酒,须干食肥腻之物,取其解渴而已,斯无妨害;即热粥亦不宜多,饮多则血沸出不止。其所忌,盖有八焉∶一忌骂怒,二忌喜笑,三忌高声,四忌劳力,五忌妄动,六忌热羹粥饮,七忌过酒,八忌酸咸。此八者犯之,鲜有得生者。亦有不可治者九∶曰伤脑,曰伤天仓,曰伤臂中跳脉,曰伤大小肠,曰伤五脏,此九者皆死。又有难治者四∶脑破髓出,及咽喉中沸声,两目直视,并痛在不伤处。经曰∶出血不止,前赤后黑,或肌肉腐烂,寒凝坚实,其疮难愈。有此四者,皆不可疗。更按其脉之虚、细、沉、小、和、缓者生,若浮、洪、数、大、急、疾者死。如失血过多,急宜人参补气,即经所谓“阳生阴长”之义耳。

第二则·治伤法论

夫跌打损伤,坠堕磕之证,专从血论。或有瘀血停积,或为亡血过多,然后施治,庶不有者,宜补而行之。更察其所伤上下轻重浅深之异,经络气血多少之殊,先逐其瘀,而后和营止痛,自无不效。《内经》云∶形伤则痛,气伤则肿。又曰∶先肿而后痛者,形伤气也;先痛而后肿者,气伤形也。凡打扑闪错,或恼怒气滞、血凝肿痛,或因叫号血气损伤,或过服克伐之剂,或外敷寒凉之药,致气血凝结者,宜活血顺气之法。夫损伤杂证,不及备载,俱分门晰类,详列于后,学人宜尽心焉。

第三则·跌打损伤内治证

是跌打损伤之证,恶血留内,则不分何经,皆以肝为主。盖肝主血也,败血必归于肝。

其痛多在胁肋小腹者,皆肝经之道路也。宜疏肝、调血、行经为主。王好古云∶登高坠下、撞打等伤,心腹胸中停积瘀血;或气瘀攻冲,昏迷不醒,或寒热往来,日轻夜重,变症多端,医者不审其原,不切脉之虚实,不分经络脏腑,妄投药剂,枉死者多矣。故临症时,须察脉之虚实,审症轻重,药配君臣佐使,治分老幼强弱,即从上、中、下三焦分别部位∶若瘀在上而吐血者,宜犀角地黄汤;在中者,桃仁承气汤;在下者,抵当汤。虚人,宜佐以四物汤。

若瘀散,复元通气散调之。或伤处青肿坚实,痛难转侧,脉涩而滞者,防其气瘀上冲,宜投参黄散逐瘀,又宜复元活血汤。或受伤日久才医者,败血坚凝,宜服紫金丹逐瘀;又祛伤散疏通为要,俟其色散淡,血和痛止为度。或有牙关紧闭,用通关散吹入鼻中取嚏,投三黄宝蜡丸或夺命丹。如口开纳药者可治,不纳药者危。须忌湿地当风坐卧,忌食生冷硬物,忌服寒凉药饵,恐其血凝难化,遗留后患也。凡视重伤,先解开衣服,遍观伤之重轻,穴之致命与否,察色闻声,脉探虚实。如六脉和缓者生;九候不调者死。阴囊内有肾子者,可治;如入小腹者,不治。如牙关闭,急用开牙散搽之,若能苏醒,再投黎洞丸,或可挽回。医者须细心审察,不可草率误人。

第四则·至险之证不治论

凡至险之症,有气管全断者,不治;若稍连续者,可治。或气管捏扁,气塞不通,医将二指拈正其管,用通关散吹鼻取嚏可也。或天柱骨断,额冷脉绝者死。或囟门骨破、髓出者不治。若内膜不穿,髓不出者可治。或食饱受伤,及跌损五内者不治,若过得三日,可治。或耳后寿台骨破,血流不止者难治。胸口大痛,青色裹心者死。两乳重伤痛极,呼吸不得者难治。或肾囊皮破,肾子挂出者可治;肾子入小腹者不治。或腰眼重伤,内肾离位,或笑或哭者立死。或胃肠受伤,吐粪或泄粪者立死。孕妇足踢小腹者难治。重伤后,气出不收,眼开者,不治。口如鱼嘴,吹沫缠风者,不治。小腹重伤,不分阴阳者,难治。

或跨物失足,骑伤阳物,始而溺孔出血,继则玉茎肿胀,小便点滴不通,小腹坚实者,死于七日内,不治。又有八忌∶一忌伤脑髓出;二忌伤臂中跳脉;三忌伤小腹膀胱;四忌伤海底穴;五忌伤五内;六忌伤气海,咽喉痰声如锯物;七忌疼在不伤处,两目直视;八忌血出不止,先赤后黑,肌肉腐烂,臭秽不堪。犯此八者,难治。凡斗殴时,向上打为顺气,平打为塞气,倒插打为逆气。凡人血随气转,气顺则血顺,气逆则血逆,塞则气闭,逆则上冲。是以伤有平塞顺逆之别,若治之不辨,危在须臾。又有五绝之论∶一看两眼白睛上红筋多,则瘀血亦多,若直视无神,不治;二扳揿其指甲,血即还原者,可治,不还原者,不治;三若脚趾与手指甲俱黑者,死;四阳物缩者,不治;五脚底之色蜡黄者,难治。此五绝之症也。又有十不治之证∶颠扑损伤入于肺者,纵未即死,二七难过;左胁下伤透至内者;肠伤断者;小腹下伤入内者;证候繁多者;伤破阴子者;老人左股压碎者;血出尽者;肩内耳后伤透于内者;脉不实者。以上诸证,不必用药。

第五则·从高坠下伤


凡人从高坠下,跌伤五脏,不省人事,气塞不通者,看其两太阳及胸前胁下如何?若动,则可救。急用通关散吹鼻中,如有嚏,语声得出者,投黎洞丸,再服复元活血汤,逐瘀生新。

若迟,则不救。或有从高倒坠,天柱骨折,致颈插入腔内,而左右尚活动者,用提法治之;或打伤,头低不起,用端法治之;或坠伤,左右歪斜,用整法治之;或伤而面仰,头不能垂,或筋长骨错,或筋聚筋强,头垂不起者,用推、端、续、整四法治之。临症时,须问其或翻车坠马,或高处坠下,或打重跌倒,再问或思食不思食。若四肢无伤,精神不减,或能坐起行动者,轻;或昏睡不语,或疼痛呼号,瘀聚凝结,肿硬筋胀者,重。投三黄宝蜡丸,服接骨紫金丹,敷万灵膏,熨定痛散。手法详后。

原标题:伤科补要
上一篇:外科十法下一篇:伤科汇纂